《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和条件、提名与受理、评审与授予、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1.奖种增加至6个类别明确了奖励数量和等次
新版《办法》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此前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2个类别调整为6个类别。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推荐制”变为“提名制” 明确提名者责任
新版《办法》将此前的“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个人或者组织提名,不受理自荐。
那么,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作为提名者?《办法》明确了三类: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3.明确法律责任对学术造假等行为“零容忍”
《办法》明确了奖励活动中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被提名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是个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者是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处理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三、《办法》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规范科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